集團的意思是有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企業集團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公司法》中并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于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集團公司的由來。
集團”是“集團公司”的俗稱,比如“××集團”,全稱肯定是“××集團有限公司”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集團公司”,是指投資多個子公司的企業。當然,通常大家也把有控股關系的母公司和他的子公司都稱為“××集團”企業。 集團不一定是企業,也就是說可以是事業單位,比如有的省市的廣電集團,其英文名只寫到GROUP,而沒有CO. 如果是嚴格的公司,《公司法》規定一定要標注公司字樣。例子:福建省廣播電視集團。當然,也有公司制的廣電集團,比如上廣電。
最早關于設立企業集團,并對企業集團給出定義的國家規范性文件,是《國家體改委、國家經委關于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的幾點意見》(1987年12月16日)。該文件是這樣定義企業集團的:
1.企業集團是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一種具有多層次組織結構的經濟組織。它的核心層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能夠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企業集團是以公有制為基礎,以名牌優質產品或國民經濟中的重大產品為龍頭,以一個或若干個大中型骨干企業、獨立科研設計單位為主體,由多個有內在經濟技術聯系的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組成;它在某個行業或某類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有較強大的科研開發能力,具有科研、生產、銷售、信息、服務等綜合功能。